《自治区实施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
《自治区实施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破解办事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证明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坚持需求导向、信用赋能、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区多个领域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简化经营主体办事流程,提升办事便捷度,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起草了《自治区实施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 征集方式发送电子邮件至cxc@xjdrc.gov.cn;二、截至时间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5日。附件:自治区实施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29日自治区实施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自治区专用信用报告样例0725
查看详情 >>
上!线!运!行!
为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新疆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融信平台”)近日上线运行 融信平台是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指导,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建设运营,链接政银企三方省级融资信用的服务平台。 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任冯梅介绍,该平台以信用为核心,充分挖掘公共信用信息价值,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效提升中小企业融资可得性和便利性,同时也促进政府、市场和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与应用。 首先,创新网上服务模式,让中小微企业“贷得到、贷得省、贷得快”。融信平台创新开发融资智能匹配、政策智能匹配、融资自主测额、联合建模、数据资产管理等功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方位融资渠道和场景特色金融产品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全流程融资授信管理,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其次,构建信用数据支撑,让银行“敢贷、能贷、愿贷”。企业可通过线上向入驻融信平台的金融机构提交融资需求,平台通过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等数据,对企业进行精准的用户画像并出具相应的信用报告,金融机构结合报告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对企业进行授信。通过平台和金融机构联合建模、线上全流程放款等模式,大幅度降低企业和银行在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设立银保专区,创新见保即贷的“保+贷”专项产品服务,大大降低企业融资时间成本和金融机构人力成本。 创新特色场景应用,让信用“用好、用实、用活”。融信平台坚持场景驱动,充分汇聚各类涉企信用数据,设立信用科技实验室,联通京津冀晋四省信用科技实验室,进一步破除数据壁垒,有效拓展数据归集共享的广度与深度。开发棉花产业链商户贷、农产品农户贷、制造业专项贷、高新贷等特色场景专项金融产品,通过不同场景应用,真正把信用“用”起来、让信用“活”起来,大幅提升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目前,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27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已入驻融信平台,累计发布683个金融产品。 “融信平台将与更多金融机构在信息交互、模型共建等方面深化合作,进一步丰富产品维度。”冯梅说,同时将逐步覆盖担保、保险、信用服务等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全面惠及全区200多万家经营主体,实现信用赋能普惠金融发展,助力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依法依规 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2月25日,国新办就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会上表示,《指导意见》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性文件,对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关键词+三项措施 确保信用措施依法依规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信用承诺广泛应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入推进等举措,对于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个别地方开始探索借助信用手段来治理行业监管难题,比如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等,如何防止信用措施运用泛化和扩大化? 连维良指出:“一些地方根据政府规范性文件或地方部门文件作出相关信用措施安排,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国家层面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据,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因此,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要求。为解决这类问题,《指导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核心内容就是‘一个关键词、三项具体措施’。” “一个关键词”即严格依法依规。依法依规规范、依法依规建设、依法依规纠正。所有信用措施的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都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国家层面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个具体措施”即目录、清单、认定文书。一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要做到以目录为依据,《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二是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依规编制并定期更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三是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从会上获悉,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开始对现有失信约束制度进行梳理。连维良透露,对于目前已有的信用措施将按照《指导意见》分三个层次有序加以规范。首先,对于符合信用建设方向,且以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或者法律法规为依据的信用措施,要继续加以落实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其次,加快履行立法修法程序,使符合信用建设方向的信用措施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最后,依法依规纠正和退出。根据《指导意见》全面建立信用措施台账并认真进行甄别,对有条件纳入法治轨道的信用措施要尽快予以规范;对不符合信用建设方向或者社会不认可的信用措施要及时进行纠正和规范。 “通过上述办法,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积极有效作用的措施,要使其继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地方出台的一些不利于依法治国、不利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缺少法律依据的措施,要进行规范、纠正甚至退出。”连维良表示。 数据安全上位核心位置 筑牢信用信息安全底线 与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相伴而生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与每一位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此,连维良指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项重要任务。在公共信用信息领域建设方面,要重点落实好以下三方面措施。 首先是严格依法依规。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涉及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等各个环节都要做到严格依法依规。对于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其次是严格落实责任。在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共享、公开等各环节要明确“经手必有责、失职必追责”的原则,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要明确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目前,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过程中,所有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都要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 最后是严格技术保障。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采取坚强的技术手段,防止各种网络攻击和恶意篡改,既要避免因主观原因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也要防止因客观原因比如网络攻击等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 人民银行在征信监管工作中如何做好信息保护?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强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征信信息安全,是征信工作的底线。人民银行在征信监管工作当中,强调以下四点:一是人民银行要求征信中心把数据安全放在工作的核心位置。二是对征信市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的强度不断加大。三是大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四是不断完善征信法规制度,让个人信息保护做到有法可依。 信用修复明确三种方式 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诚信已成为每个市场主体的“金字招牌”。对于失信主体而言,及时进行修复信用、挽回声誉是维持正常生产运营的关键一环。 “全社会都非常关心信用修复的问题。”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指出,信用修复就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撤销相关信用措施的过程。目前,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中,主要包括《指导意见》明确的三种方式:一是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三是失信行为整改后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 关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指导意见》要求,在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海关、法院、税务等部门都已经建立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退出机制。 关于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在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的基础上,市场主体完成整改后,可以申请缩短公示的时间。 关于屏蔽或者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纠正之日起五年,超过五年的征信机构应当予以删除。目前,有关地方和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的法规制度建设正在加快推进。 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陈洪宛指出:“此类行为按照规定不能予以修复,比如像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如果失信成本过低,不痛不痒,对其他的市场主体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断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
市场监管总局:双节期间严查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日前发布《关于加强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加大节日期间对电商平台、交通运输、旅游业、茅台等名优白酒、农副产品及防疫物资等六大重点领域的价格监管力度,严查各种形式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通知》明确,加强茅台等名优白酒市场价格监管,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巡查力度;指导生产企业按照正常投放频次和数量均衡释放库存,落实管理经销商主体责任;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规政策指导,督促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严防不法经营者发布误导性价格信息、违法囤积、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严肃查处各种形式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净化名优白酒市场环境,营造公开、透明、诚信的市场价格秩序。 同时,加强猪肉、蔬菜、玉米、葱姜蒜等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市场价格监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抓好稳定生产和市场供应工作,组织力量开展市场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供应偏紧、价格上涨较快的商品,加大检查频次,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此外,加强防疫物资、电商平台、旅游业、交通运输领域市场价格监管。维护防疫物资价格稳定,做好防疫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坚决制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加强电商平台价格监管,督促经营者完善价格促销方案,依法查处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重点查处国有景区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优惠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规范餐饮、住宿、购物、观光、娱乐、停车等环节的价格秩序,指导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交通运输价格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价外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通知》强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应急监管预案,有效实施综合监管,做好舆论宣传,依法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震慑不良商家和价格违法经营者,营造诚信兴商氛围,确保节日价格秩序平稳有序。
三部门统一信披规则 强化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强化了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法律责任。《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我国信用债品种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但三者信息披露规则不同。《办法》通过统一和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强化投资者保护,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从主要内容来看,《办法》主要涵盖了六大项内容。首先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行阶段披露的文件内容、募集资金、企业内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续期间的披露要件、披露频率、披露时点等方面要求。例如,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同时细化了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结合新《证券法》,明确了22项重大事项类型和具体界定标准,其中包括: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等,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此外,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强化企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要求中介机构应当确认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内容与其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的相关意见不存在矛盾,对所引用的内容无异议,并对所确认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统一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多种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变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阿合奇县加大信用体系建设培训 推动形成 ...
州医保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信息简报
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社会信用简报
新华保险克州支公司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宣传工...
克州开展2024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训...
信用体系建设,共筑卫健诚信基石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
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
国家医保局:信用评定结果公布,新增五家“...
2024年克州第二季度重大违法公布及失信...
水利部:推动信用体系与水利建设深度融合
两部门:健全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相关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
国家发改委: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
【信用知识百问百答】怎样推动信用便民惠企...
【信用知识百问百答】怎样发挥国家企业信用...
【信用知识百问百答】怎样提升信用信息共享...
【信用知识百问百答】如何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唱好绿色低碳发展“大合...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迈向法治化、规...
阿图什市市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
阿图什市市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红黑榜”(第四期)为提升阿图什市市餐...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4
4万余元现金“流浪”街头,衡阳...
4万余元现金“流浪”街头,衡阳交通执法人员物归...
信用中国 2024/08/08
捡到手机及时归还失主,城阳巴士...
信用中国 2024/08/06
泸州:一环卫工路边捡到背包,里...
泸州:一环卫工路边捡到背包,里面装有一万多元现金…...
信用中国 2024/07/23
返回顶部
二维码
信用中国(新疆·克州)移动版
信用中国(新疆·克州)公众号
意见反馈